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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

管理员2019-07-18【丧葬文化】人已围观

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

  《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

  服务费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  渝民发…2010‟2号

  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、市级殡葬服务单位:

  为贯彻重庆市民政局、财政局《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》(渝民发…2009‟134号),经市财政局同意,现将《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情况,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二○一○年一月五日

  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

  实施办法

 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民政局、重庆市财政局《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符合《通知》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,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填写《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补贴申请表》)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(一)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;

  (二)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。

  《补贴申请表》一式三份,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、殡仪馆、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各一份。

  第三条符合《通知》规定的补助对象,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,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。

  第四条按照规定,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,不在《通知》适用范围内。

  第五条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,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《补贴申请表》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

  件、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,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。民政部门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(城乡低保、城镇“三无”、农村五保、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),对符合《通知》条件的,在《补贴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,将《补贴申请表》第二、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。

  第六条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《补贴申请表》第二、三联,对《通知》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,在1500

  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。超出1500元限额的,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。

  第七条殡仪馆应当尊重死者,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丧事提供优质服务,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。

  第八条符合《通知》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,或在本市跨区县(不包括主城各区之间)死亡火化,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,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,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,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填写《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(异地)补贴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(异地)补贴申请表》)。经审查符合《通知》条件的,凭《(异地)补贴申请表》(第二联)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向死者户籍所在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领取补助费。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按照

  《通知》规定的免费或补贴项目,在1500元以内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贴金。

  《(异地)补贴申请表》一式二份,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、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各一份。

  第九条殡仪馆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死亡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,并按死者户籍所在地编列结算清册,连同《补贴申请表》第三联,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同级民政局。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死者户籍所在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。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殡仪馆。

  市石桥铺殡仪馆结算材料送死者所在区民政局办理。

 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,殡仪馆、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各一份。

  第十条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,并编列结算清册,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同级财政局结算。

  第十一条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应妥善保存《补贴申请表》、《(异地)补贴申请表》第一联和申请材料,并建立数

  据库备查。数据库内容应包括:丧事承办人及亡者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等。

  第十二条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应于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报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。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(包括异地火化补贴情况)报至重庆市民政局。

  第十三条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

  丧葬服务费补贴工作的宣传和管理,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。

  第十四条区(县)民政局、财政局应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情况进行复核,发现有冒领、骗领情况的,由所在街道(乡镇)民政部门责令退还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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