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殡葬管理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方责任

管理员2020-09-01【殡葬政策】人已围观

  笔者从事过5年的殡葬管理工作,对我国殡葬行业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,如把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经营性公墓销售,非法建造公墓、家族墓、高价墓、豪华墓,乱收费、殡葬及丧葬用品市场混乱等有所思考,现谈一点自己的管窥之见。

  毋庸讳言,我国殡葬行业确实存在以上提到的一些问题。这些问题的存在,不是主管殡葬工作的民政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管理造成的,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。要解决这些问题,并非易事,因为,它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。

  殡葬法律的缺失是症结所在

  法律法规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,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,也是治理一个行业的手段和准则。我国对殡葬行业的管理,缺少一部殡葬法。

  我国的殡葬事业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。在此之前,虽然也有殡葬行业,但由于这个行业备受社会歧视,发展缓慢,基本处于无序的发展状态,其主要特点是大部分地区没有统一、规范的殡葬设施(殡仪馆、公墓等)。新中国成立后,尤其是1956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之后,我国殡葬事业才开始步入发展的规道。

 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,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,殡葬行业开始走向市场化,允许社会资金和个人投资进入殡葬行业,进行殡葬设施建设(如殡仪馆、公墓等),使殡葬事业得到快速发展。但随之出现了诸多问题——如上述提到的问题,使殡葬行业成为人们诟病的行业之一。

  随着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,尤其是允许社会资金和个人投资进入殡葬行业以后,殡葬行业的结构和性质发生了变化,即从国家投资建设殡仪馆、公墓,到社会或个人参与投资建设殡仪馆、公墓等。因此,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已施行多年,早已不适应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了。对此,民政部门提出修改该条例,并经过国家法制部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,但由于社会关注度高,不同的声音较多,至今也没有修订出台。作为行政法规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修订出台都这么难,更何况制定一部殡葬管理的法律?而恰恰就是没有一部殡葬法,使殡葬管理时时遇到执法难的问题。

  而这种情况,在许多国家并不存在,他们不仅有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,而且形成了法律体系。如澳大利亚1933年颁布了墓地法,1966年颁布了火葬法,1991年又在公共卫生法中单设一个章节对尸体的处理进行了规定;日本1948年颁布了有关坟墓、埋葬的法律;瑞典1990年颁布了安葬法;荷兰1991年颁布了尸体殡葬法;俄罗斯1995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殡葬法。美国、加拿大、英国等国家有立法权的州或省等地方政府,也根据本州或省的实际情况,制定了本州或省的殡葬法律等等。他们的殡葬管理工作,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。

  无法可依,给殡葬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。尤其是2012年11月1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,将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“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、建造坟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强制执行”中的 “拒不改正的,可以强制执行”条文修改去掉,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之后,对违规土葬、乱建坟墓等现象,民政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改正,不能再采取“强制平坟”的措施了。如此,没有法律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予以明确规定,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在许多地方形同虚设,对殡葬违法行为更难管理了。

  相关部门对殡葬工作齐抓共管才能解决根本问题

  政府作为殡葬管理的主体,应该切实地负起监管的责任,但实际情况是管理难以到位。

  现在,殡葬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管理,但殡葬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事情,它涉及公安、国土、林业等诸多部门。如公墓、殡仪馆的修建,涉及发改委、环保、国土、林业等部门;如殡葬用品的生产、销售和管理等,涉及工商、物价等部门;再如在火化区偷偷土葬,民政部门没有执法权,要处理这样的情况,就涉及公安等执法部门,如此等等。因此说,加强殡葬管理,对殡葬行业进行有效监管,是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,只有齐抓共管,才能使殡葬事业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并健康发展。

  但现实是,一提到殡葬管理就是民政部门的事,一提到对殡葬行业进行监管,也是民政部门的事。殡葬行业出了问题,就一板子打在民政部门的头上,原因就是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。对殡葬管理,一些地方政府虽然也出台了管理办法,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,但没有政府统一协调有力推动,很难落实到位。如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、对殡葬用品的规范管理、对占道进行殡仪活动、对不经审批乱建公墓、对非法接运遗体、对乱埋乱葬等等,仅仅靠民政部门管理是不行的,需要多个部门参与联合管理和执法。因此,没有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,殡葬管理光靠民政部门单打独斗,很难推进。

  对此,应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,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。对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的部门,要问责。只有这样,才能管好殡葬工作。

  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殡葬管理机制

  殡葬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,但如何进行管理则职责不清,《殡葬管理条例》没有细化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——如公安、城管、环保、国土、林业、工商等部门是什么职责,如何参与殡葬管理等等,都没有明确的规定。民政部门虽然主管殡葬工作,但并没有法律赋予的有效管理手段。不但对乱埋乱葬、乱建公墓、非法接运遗体等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权,对殡葬用品市场也没有执法管理权。尤其是殡葬行业市场化以后,对高价墓、豪华墓的整治等问题,民政部门也只能责令其限期整改,至于改不改,怎么改,民政部门难有作为。而对丧葬用品的管理更难,因为市场已经放开,只要到工商部门登记,就可以经营殡葬用品。

  因此,政府要通过法律法规体系,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殡葬管理机制,严格管控没有诚信和资质的社会单位和个人进入殡葬行业。对殡葬用品市场,对那些没有诚信经营的单位或个人,要建立退出机制。对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,可建立准入机制,从源头进行治理,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治丧环境。

  总之,加强殡葬管理,规范殡葬行业,使殡葬事业在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,必须标本兼治。所谓治标,就是在殡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,政府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管理的联合监管机制,明确责任,对殡葬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,对违法经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。所谓治本,就是要立法,尽快制定出台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,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的法律体系和机制,使殡葬管理有法可依,依法管理。唯此,殡葬行业才能规范,群众利益才能得到保护,殡葬事业才能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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